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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管理辦法
洛陽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安全生產標準化水平,扎實推進雙重預防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先進典型示范引領作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試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洛陽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以下簡稱市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是指符合國家、省有關政策和標準規范及本辦法規定,能對全市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經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認定公布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市級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按照自愿申報、總量控制、程序規范、優中選優的原則,每半年組織認定一次。市住建局根據各縣(區)工程建設規模及安全文明標準化管理情況,每年年初確定和分配市級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推薦名額??h(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和分配名額,擇優推薦。
第四條 市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的認定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工程建設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各方主體市場行為規范;
(二)工程規模:
1. 建筑工程:單體建筑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項目總面積在8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2. 市政工程:工程合同造價在1.5億元以上的道路、橋梁、污水處理工程等。
(三)工程進度應在主體階段且不低于80%;
(四)貫徹落實工程質量安全手冊,同時在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智慧化工地建設、揚塵治理、信息化應用等方面措施到位、效果明顯、成效顯著;
(五)智慧化工地建設達到標準要求;
(六)企業或項目應按要求購買安全生產責任險;
(七)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資料完整、規范、真實、有效。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程項目,不得評為市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
(一)施工期間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嚴重質量事故的,不得評為市文明工地;
(二)在市以上有關部門、市安委會安全生產檢查中受到行政處罰、責令停工和通報批評的,不得評為市文明工地;
(三)發生群體性食物中毒、火災、治安等事件或現場揚塵污染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不得評為市文明工地;
(四)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問題隱患的,不得評為市文明工地;
(五)市域范圍內企業作為總承包單位項目工地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企業作為總承包單位的所有項目不得評為市文明工地。
第六條 市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按下列程序進行推薦和認定。
(一)項目申報
擬申報市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的項目,制定包含安全管理目標、創建措施和組織管理等內容的實施方案,按時間要求向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
(二)選拔推薦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結合日常監管情況,組織現場核查,確定推薦名單,分別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將推薦資料上報市住建局安全監督管理科。
(三)審核認定
市住建局組建由紀檢監察人員和行業專家組成的審核認定小組通過資料審查、現場核查,研究確定市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名單,在市住建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工程項目,由市住建局公布認定結果,頒發獎牌、證書。
第七條 市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推薦和認定工作接受市紀委駐局紀檢監察機構和同級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參與推薦和認定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程序和標準,執行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
第八條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薦市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時要規范推薦程序,嚴格把關。各申報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欺騙、隱瞞真實情況等不正當手段的項目,撤銷其示范工地認定,予以全市通報且該項目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條 已經獲得市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項目,如在后續施工期間發生第六條所列情況之一的,市住建局將撤銷其認定結果,收回獎牌證書。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附件:洛陽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工地申報表
2022年8月9日